广州泛美实验室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国安消防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广州泛美实验室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112民初24585号
原告:广州市国安消防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东圃车陂路黄洲工业区大院内自编4号第3层302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路金,广东瑞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瑞迪安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泛美实验室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香山路19号415房。
法定代表人:魏志刚。
原告广州市国安消防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与被告广州泛美实验室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原告广州市国安消防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于2021年9月25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国安消防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国安消防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91元,由原告广州市国安消防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龙焰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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