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泛美实验室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莱姆顿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泛美实验室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11财保125号
申请人:无锡莱姆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绣溪路53号旭天科技园30#单元第一、第二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元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元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泛美实验室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香山路19号415房。
法定代表人:魏志刚。
申请人无锡莱姆顿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泛美实验室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无锡莱姆顿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广州泛美实验室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7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无锡莱姆顿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广州泛美实验室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如被申请人的银行帐户内存款不足,则该帐户只准存入,不准支出,直至冻满为止。查封财产未经法院许可,不得买卖、转移、毁损、抵押、拍卖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所有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易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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