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泛美实验室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泛美实验室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5民终3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广州泛美实验室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泉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法定代表人:吕国荣,该学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伟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弟球,福建伟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泛美实验室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泉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州泛美实验室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17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余卓立
代理审判员庄瑮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速录员***
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