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4民初2513号
原告:贵州剑海地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蟒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3143114695。
法定代表人:易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仁义,贵州仁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义立,贵州仁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织金永捷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文腾街道马家巷**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4MA6ECP9G29。
法定代表人:任讯。
被告:任讯,男,1971年9月6日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杨永艳,女,1984年8月9日生,彝族,住贵州省仁怀市。
被告:李相东,男,1993年7月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
被告:李传奎,男,1973年2月1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被告:杨永兵,男,1986年1月3日生,彝族,住贵州省大方县。
原告贵州剑海地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织金永捷矿业有限公司、任讯、杨永艳、李相东、李传奎、杨永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通知其缴纳诉讼费后,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州剑海地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袁海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郭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