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剑海地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织金永捷矿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524民初5654号

原告:**,男,1985年12月26日出生,穿青人,住贵州省织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璞,贵州本芳(织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郭振昌,贵州本芳(织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1月3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大方县。

被告:织金永捷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马家巷**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4MA6ECP9G29。

法定代表人:任讯,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贵州剑海地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蟒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3143114695。

法定代表人:易军,该公司经理。

被告:贵州遵义一0六地址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南关桃溪寺一0六地质大队**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750153567。

法定代表人:赵爽,该公司经理。

被告:织金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贵州省织金县金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425741100025C。

法定代表人:张健,该局局长。

被告:贵州大西南矿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新化乡桥梁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6975094206。

法定代表人:李国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织金永捷矿业有限公司、贵州剑海地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遵义一0六地址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织金县自然资源局、贵州大西南矿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理由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欧传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郭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