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4执1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北德森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418号。
法定代表人:徐光才,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邯郸市丛台区滏河北大街396号华浩天际B座一单元18层1810室。
法定代表人:陈向荣,该公司总经理。
河北德森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装合同纠纷一案,邯郸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月24日作出的(2017)邯仲裁字第009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执行。为便于执行,根据执行工作“三统一”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邯郸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邯仲裁字第0092号裁决书执行一案,指令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行。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本案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敏清
审判员 裴镇洪
审判员 张荣续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郭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