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德森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献县乐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某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冀09民终38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献县乐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古御大道西侧、富强大街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4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献县乐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2022)冀0929民初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由于上诉人未按一审判决指定的期间缴纳上诉费,经本院向其送达催缴诉讼费通知后,上诉人在催缴通知指定的期间内仍不予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献县乐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