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冀09民终38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献县乐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古御大道西侧、富强大街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4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献县乐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2022)冀0929民初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由于上诉人未按一审判决指定的期间缴纳上诉费,经本院向其送达催缴诉讼费通知后,上诉人在催缴通知指定的期间内仍不予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献县乐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