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石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日照市石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佘华亮与日照市石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2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一初字第3790号
原告:佘华亮,居民。
委托代理人:厉磊,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市石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佘华亮与被告日照市石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佘华亮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佘华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1800元,由原告佘华亮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凡
人民陪审员王万春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