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1执182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石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613801353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山东海纳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267176726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石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海纳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日照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月23日作出的(2016)日仲字第204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山东海纳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日照市石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住所地和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均在日照市东港区,为有利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日照市石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海纳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由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祥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