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1执624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石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石臼文化路中段南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613801353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海曲东路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98066246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日照市石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日照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根据(2018)鲁1102执保1267-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8年11月1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日照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日照市陈疃镇润和园1#商住楼四单元402室、501室、502室、602室预售证号为201209030项下房产,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日照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日照市陈疃镇润和园1#商住楼四单元402室、501室、502室、602室预售证号为201209030项下房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