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石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日照市石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1102执恢1101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日照市石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王安友。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仲阳。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日照市石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安友、***、仲阳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东民一初字第15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0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0)鲁1102执2337号,被执行人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17日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同日立案。
本院作出的(2009)东民一初字第1519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54798元及利息,受理费117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日照市石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交付法院58080元,转执行费95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09)东民一初字第1519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日照市石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安友、***、仲阳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