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石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市石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1民终12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日照市石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召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杰,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成华,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佘华亮,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红,日照东港弘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上诉人日照市石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佘华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7)鲁1102民初4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于2017年8月2日公开审理本案,上诉人日照市石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日照市石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337元,减半收取168.5元,由上诉人日照市石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公衍义
审判员  马徳健
审判员  田仕杰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武德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