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兰天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扎兰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蒙古兰天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内0783执156号 申请执行人扎兰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 被执行人内蒙古兰天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扎兰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兰天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纠纷一案,扎兰屯市人民法院(2021)内0783行审28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书确定准予执行扎兰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1年4月30日对内蒙古兰天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扎人社监理字〔2021〕第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逾期后被执行人内蒙古兰天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执行案。 执行中,本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将内蒙古兰天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限制消费,本院依法网络查控了被执行人内蒙古兰天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及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内蒙古兰天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无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调查了内蒙古兰天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在扎兰屯市的房产、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内蒙古兰天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无房产、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将财产调查反馈材料反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于 杰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六条 经过财产调查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