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通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3103民初2416号
原告:***,男,彝族,1974年6月9日生,云南省红河州建水县,中专文化,经商,现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凤英,云南春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安通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惠新西街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272067。
法定代表人:傅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3年1月26日生,湖北省孝感市人,大学本科文化,武警交通第六支队副政治委员,北京市朝阳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被告安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在本院审理的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17元,依法减半收取1808.50元,由原告***承担(已付)。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