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鄂夷陵执字第00520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恒晟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城东大道1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科恒达石墨股份有限公司,住宜昌市夷陵区东湖路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恒晟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科恒达石墨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011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