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宜昌中立民终字第000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科恒大石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中科路一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恒晟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城东大道19号。
上诉人中科恒大石墨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恒晟新能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夷陵区人民法院(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011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称:被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履行地为夷陵经济开发区中科路1号,现为宜昌高新技术开发区,管辖法院应为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三峡坝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科恒大石墨股份与被上诉人湖北恒晟新能源有限公司之间存有《太阳能热泵系统资金申报协议》一份,因上诉人逾期不予履行,被上诉人诉至夷陵区人民法院要求清偿。该案为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法院均有管辖权。上诉人主张其住所地区划已由夷陵区变更为宜昌市高新区,但迄今为止,其住所地区划并未整体由宜昌高新区托管,该区域内所发生的诉讼仍由原区划所在地法院管辖,故夷陵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法院受理该案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罗江鄂
审判员*峡
代理审判员*丹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