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致远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姜振祝、山东致远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083执154号
申请执行人:姜振祝。
被执行人:山东致远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姜振祝申请执行山东致远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已生效的乳劳人仲案字(2016)第3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给付原告65000元。
该案于2017年01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网络查控,未发现其有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信息。另经本院走访查询,名下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对本院的调查结果予以认可。本院已告知其需按法律规定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情况,但申请执行人未能在限定时间内向本院提供线索。
综上,本院在本案中已按法律规定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本案执行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而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已无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向本院提供。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