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致远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083民初1418号
原告山东致远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乳山口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公司职工。
被告***。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公司,住所地乳山市一中对面。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致远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致远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致远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保全费820元由原告山东致远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