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13民初10263号之一
申请人:中铁六局集团广州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北555号天安总部中心18号楼101**。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佛山润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简平路12号天安南海数码新城6期1座1207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佛山润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六局集团广州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2日立案。被告中铁六局集团广州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案涉纠纷为南海一汽大众铁路专用线工程建设有关的合同纠纷,请求将本案依法移送到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关于“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的规定,本案为一汽大众铁路专用线施工工程建设采购水泥引起的纠纷,应由广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故被告中铁六局集团广州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应当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中铁六局集团广州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冯 婉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