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六局集团广州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铁六局集团广州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13民初12958号 原告:***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津工业园区A***8路61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山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山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六局集团广州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北555号天安总部中心18号楼101**。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六局集团广州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所拖欠的货款人民币134964.43元;2.判令二被告立即赔偿原告逾期支付货款的利息(以134964.43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3年3月28日为12022.33元);3.判令二被告立即赔偿原告维权损失共计12000元;4.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一切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关于“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的规定,本案为新建梅州至潮汕站前工程建设定作声屏障材料引起的纠纷,应由广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冯 婉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