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13民初646号
原告:深圳市***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山社区滨河大道5022号联合广场A座540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田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中铁六局集团广州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北555号天安总部中心18号楼1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升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六局集团广州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升建材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签订《中铁六局集团广州公司赣深客专(GSSG一3标)二分部采购合同》,于2018年签订《关于板房买卖合同的变更补充协议》。原告已根据合同的约定交付货物并完成安装义务,双方针对此项目完成结算。2019年2月5日,原告与被告共同签订《合同封账协议》,合同编号:GZGSWZ一14封,确认原告所供材料已于2019年1月31日全部结算完毕,合计结算总价款2083701.52元。截至今日,被告仍拖欠原告合同款项人民币233701.52元。被告怠于履行付款的行为,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判如所请。原告深圳市***升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合同款项共计人民币233701.52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2225.29元(每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0.35%/年计算,以233701.52元为本金,从2020年1月5日起暂计至2022年9月23日原告起诉之日,直至被告本息付清止);3.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中铁六局集团广州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七)铁路设备、设施的采购、安装、加工承揽、维护、服务等合同纠纷……。《中铁六局集团广州公司赣深客专(GSSG-3标)二部分采购合同》,该合同履行内容系用于赣深高铁项目建设。因此而产生的纠纷属于“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依法应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虽然本案合同中约定争议管辖地法院为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上述协议管辖约定违反了法律法规关于铁路运输专属管辖的规定,属于无效的约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签订《中铁六局集团广州公司赣深客专(GSSG-3标)二部分采购合同》进行铁路项目的板房买卖,本案属于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被告所在地为广州市番禺区,故本案应由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进行专属管辖,双方协议约定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进行管辖无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胡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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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王韵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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