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城市园兴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飞龙管业集团有限公司、南宁纵横时代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委托代建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桂0105民初1381号
原告:浙江飞龙管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场口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24522568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秦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秦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宁纵横时代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壮锦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97643988J。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飞龙管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纵横时代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后,于2021年2月1日向原告浙江飞龙管业集团有限公司送达(2021)桂0105民初1381号预交诉讼费通知。原告浙江飞龙管业集团有限公司收到缴费通知后,并未按照本院规定的时间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飞龙管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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