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桂0108执保158号
***、**、广西大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宁纵横时代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广西大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宁纵横时代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根据已生效的(2021)桂0108民初427号民事裁定书采取保全措施。
在保全措施实施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2月8日冻结广西大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桂行)存款18159763.15元,实际冻结18159763.1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2月8日至2022年2月8日止。
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延长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1)桂0108民初427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按上述措施实施保全,本案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