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5民初6536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住广西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庆,广西中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秀嘉,广西中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交一公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洪历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884094338。
法定代表人:崔昌洪。
被告: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管庄周家井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7004524。
法定代表人:都业洲。
被告中交一公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翟财德,男,系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中交一公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男,系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黄某1,男,壮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被告:蒋某,男,汉族,住南宁市兴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梦洁,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新毅,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宁纵横时代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南宁市壮锦大道**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97643988J。
法定代表人:黄超然,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汉高,北京市中银(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锦珍,北京市中银(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2,男,壮族,住广西横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交一公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黄某1、蒋某、南宁纵横时代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黄某2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黄某2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某2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黄某2的起诉。
审 判 长 裴永林
人民陪审员 莫银桂
人民陪审员 奚荫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唐永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