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城市园兴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中交一公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5民初6536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住广西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庆,广西中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秀嘉,广西中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交一公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洪历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884094338。

法定代表人:崔昌洪。

被告: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管庄周家井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7004524。

法定代表人:都业洲。

被告中交一公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翟财德,男,系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中交一公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男,系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黄某1,男,壮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被告:蒋某,男,汉族,住南宁市兴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梦洁,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新毅,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宁纵横时代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南宁市壮锦大道**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97643988J。

法定代表人:黄超然,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汉高,北京市中银(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锦珍,北京市中银(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2,男,壮族,住广西横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交一公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黄某1、蒋某、南宁纵横时代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黄某2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黄某2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某2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黄某2的起诉。

审 判 长  裴永林

人民陪审员  莫银桂

人民陪审员  奚荫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唐永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