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2民初187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被申请人):南宁纵横时代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亭洪路29号,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898220471P。
法定代表人:黄民源,董事长。
被申请人(***申请人):***,女,199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容县。
本院受理***与江苏华通顶管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宁纵横时代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申请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于2020年4月24日作出(2020)桂0102民初1875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华通顶管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宁纵横时代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共801294元的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南宁纵横时代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2021)桂01民终10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的上诉,维持原判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南宁纵横时代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全部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南宁纵横时代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南宁纵横时代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01294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廖 娟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毛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