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大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德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民终15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休,山东天蓝律师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日照德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河山镇潮石路南段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50885039M。
法定代表人:秦绪强,总经理。
原审被告:日照大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太公一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796195172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日照德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日照大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22)鲁1102民初3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缴纳上诉费用,向其送达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茂田
审判员  刘玉玉
审判员  姚 艳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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