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大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大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102执2904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烟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27543743A。
法定代表人:王森,董事长。
被执行人:日照大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太公一路中段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796195172R。
法定代表人:秦泗密,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市兄弟游艇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日照市太公一路中段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774196844B。
法定代表人:秦泗密,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诺达运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日照市青岛路东侧太公一路南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0730216039。
法定代表人:秦志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秦泗密,男,197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被执行人:***,女,197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被执行人:秦志军,男,1982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申请执行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大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日照诺达运输有限公司、日照市兄弟游艇有限公司、秦泗密、***、秦志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102民初657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本案执行标的为本金170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长期履行,执行费194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至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1102执290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法乐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柏发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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