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大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524执异76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6月2日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1月6日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黄玉刚,男,1970年6月18日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5月13日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董存成,男,1990年2月16日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以上四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上述异议人)。
被执行人:日照大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太公一路东方康庭**。
法定代表人:秦泗密,经理。
被异议人(××):日照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泰安路**
法定代表人:孟令军,执行董事。
被异议人(另案申请执行人):黄朋朋,男,1993年3月27日生,汉族,住东阿县刘集镇北双庙村**。系(2019)鲁1524执1133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电话:136××******。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等5人与被执行人日照大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等5人对本院另案的(2019)鲁1524执1133号执行(扣划)裁定不服,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等5人称,请求撤销(2019)鲁1524执1133号执行(扣划)裁定书,并执行回转错误扣划的执行款143352元。
事实与理由:在异议人***等5人与被执行人日照大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持生效(2019)鲁15民终2535号民事判决书,以(2020)鲁1524执278号执行案件立案申请强制执行,并于2018年9月11日以(2018)鲁1524民初2096号民事裁定书诉前保全了被执行人日照大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日照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的预期应得工程款742770.80元。其中143352元于2019年11月12日被贵院另案(2019)鲁1524执1133号执行案件扣划并支付给该案的申请执行人黄朋朋。该到期债权应属异议申请人,贵院以(2019)鲁1524执1133号执行裁定扣划支付给黄朋朋,其扣划行为违法应予纠正并执行回转,现对(2019)鲁1524执1133号案件执行裁定的扣划支付提出异议,另,应追究协助执行义务人日照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并作出相应处罚。
本院查明,在异议人***等5人与被执行人日照大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以(2018)鲁1524民初2096号民事裁定书诉前保全了被执行人日照大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日照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的预期应得工程款742770.80元。后异议人持生效(2019)鲁15民终2535号民事判决书,以(2020)鲁1524执278号执行案件立案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查封的工程款中有143352元于2019年11月12日被本院另案(2019)鲁1524执1133号执行案件扣划并支付给了该案的申请执行人黄朋朋。异议人对(2019)鲁1524执1133号案件执行裁定的扣划支付不服,以损害其权益为由提出执行异议。另查明,协助查封742770.80元工程款的送达回证和协助扣划143352元的送达回证签收人均为日照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的职工叶国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2019)鲁1524执1133号案件执行裁定的扣划行为是否违法。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持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其债权权益应受法律强制力的保护。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法院依法查封、扣划被执行人的存款或预期债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本案中,本院以(2018)鲁1524民初2096号民事裁定书诉前保全了被执行人日照大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日照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的预期应得工程款742770.80元,应为首封,后以(2019)鲁1524执1133号执行裁定扣划143352元应为轮候。正常情况下,协助执行义务人日照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应首先协助(2020)鲁1524执278号案件执行,协助该案执行完毕后,如果还存有被执行人日照大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亦应再配合完成执行(2019)鲁1524执1133号案件的协助执行义务。但日照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没有尽到法定审查、协助义务,致使首封的工程款协助划给了轮后执行的案件,其对由此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追回或赔偿责任。(2019)鲁1524执1133号案件执行中,出具执行裁定书要求日照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协助履行扣划义务,在协助执行义务人日照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认可、自愿的情况下,其扣划的执行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否协助轮候案件的执行(扣划),审查义务的主体应为日照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而不应为轮候案件的执行人,故异议人主张(2019)鲁1524执1133号案件执行扣划行为违法,本院不予支持。异议人可在申请执行的案件中要求强制执行协助执行义务人日照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追回案款,维护应得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黄玉刚、***、董存成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复议于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刁安生
审判员  刘红珍
陪审员  姚泽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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