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大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524执27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申请执行人:黄玉刚,男,197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申请执行人:董存成,男,19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五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执行代表人:***,男,198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执行人:日照大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太公一路东方康庭33号。
法定代表人:秦泗密,经理。
委托执行代理人:安青山,男,该公司副经理。
申请执行人***、***、黄玉刚、***、董存成与被执行人日照大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照大秦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9)鲁15民终25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玉刚、***、董存成于2020年2月21日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日照大秦公司支付施工工程款1075665.7元及案件受理费、诉讼费19156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
1.2020年2月24日,通过法院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日照大秦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日照大秦公司未实际履行法定义务。
2.2020年2月2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首次查询了被执行人日照大秦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等。经向银行部门查询,反馈被执行人日照大秦公司名下在山东日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均有开户无存款。经向车管部门查询,反馈被执行人日照大秦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2020年3月1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日照大秦公司名下三部机械施工车辆:CLG856轮式装载机一辆、SR26M震动压路机一辆及SD16推土机一辆分别进行评估询价。2020年3月27日山东海高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以上三部施工车辆作出总价值为205000元的(2020)第307号评估报告书,2020年4月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日照大秦公司送达该评估报告,被执行人日照大秦公司以评估的SR26M震动压路机设备名称型号不符为由向本院邮寄“重新评估申请书”。2020年4月11日本院与山东海高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再次对该车辆进行勘验,经勘验该车辆原始铭牌被他人恶意用假铭牌覆盖,原厂铭牌应为:力士德土SR26M。山东海高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日照大秦公司出具“关于山海高评报字(2020)第307号报告书提出异议的答复”内容:震动压路机设备一项要作出价格修正,原震动压路机设备项目评估价格作废,修正以后价格为120400元。报告书中(三台工程车辆设备)总价值应由205000元调整为250400元。被执行人日照大秦公司收到答复,于2020年5月20日再次提出“重新评估申请书”,本院联系被执行人日照大秦公司委托代理人,并明确告知对以上设备不再作重新评估,2020年6月2日本院依法对以上施工车辆启动拍卖程序,2020年6月18日SD16推土机以67500元拍卖成交,2020年7月2日力士德SR26M震动压路机以86688元拍卖成交,CLG856轮式装载机经两次拍卖,一次变价均因无人报名流拍,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以39600元的价格以物抵债。
4.2020年7月8日线下扣划被执行人日照大秦公司在日照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548031.51元。
5.2020年7月9日分别到日照银行、日照不动产登记中心、日照工商管理局、日照税务局线下调查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查被执行人日照大秦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6.2020年7月9日线下到被执行人日照大秦公司住所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日照大秦公司原住所地现已改为房屋中介公司,经向东方康庭物业公司查询,被执行人日照大秦公司因欠缴物业费已经搬离,现办公场所不详。
7.2020年7月9日,因被执行人日照大秦公司未实际履行法定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日照大秦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泗密,作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8.2020年7月9日将被执行人日照大秦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9.2020年9月24日,本院依法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第二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日照大秦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黄玉刚、***、董存成释明被执行人日照大秦公司的财产及相关调查情况,申请执行人***、***、黄玉刚、***、董存成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日照大秦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对本院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认定被执行人日照大秦公司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额为1094821.7元,已执行到位741819.51元。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夏绪军
人民陪审员  刘吉祥
人民陪审员  孙晓霞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石海燕
书记员张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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