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恒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马鞍山市文发建材商贸有限公司、马鞍山恒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503民初349号之一
原告:马鞍山市文发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恒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先裕银,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男,1967年11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文发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恒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原告马鞍山市文发建材商贸有限公司申请,依法对被告马鞍山恒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采取了保全措施。现根据原告申请,对被告马鞍山恒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采取的保全措施予以解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马鞍山恒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
审判员**
二○二○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