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恒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马鞍山市世钢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恒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521民初296号之一
原告:马鞍山市世钢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680805215B。
法定代表人:何传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伟康,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恒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大陇镇新街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MA2MQFR99E。
法定代表人:许军,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世钢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马鞍山恒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鞍山市世钢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81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宗和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