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521民初296号
申请人:马鞍山市世钢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680805215B。
法定代表人:何传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伟康,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马鞍山恒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大陇镇新街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MA2MQFR99E。
法定代表人:许军,执行董事。
申请人马鞍山市世钢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马鞍山恒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1400000元的财产。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马鞍山恒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额价值的财产。
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宗和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