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521民初296号之二
申请人:马鞍山市世钢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680805215B。
法定代表人:何传明,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马鞍山恒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大陇镇新街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MA2MQFR99E。
法定代表人:许军,执行董事。
申请人马鞍山市世钢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马鞍山恒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作出(2022)皖0521民初296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140万元的财产。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马鞍山恒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40万元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宗和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