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03民初1572号之二
原告:滁州市荣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腰铺镇二郎路北侧(滁州市宏桥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MA2UXBKT2Q。
法定代表人:曹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延磊,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中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菱溪路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MA2MXJJY1A。
法定代表人:陈亮,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马鞍山恒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大陇镇新街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MA2MQFR99E。
法定代表人:许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滁州市荣溢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中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恒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唐 超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茂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