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05民终21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鞍山恒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大陇镇新街0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鞍山市向来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向山镇锁库村**自然村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马鞍山恒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鞍山市向来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2023)皖0521民初28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审查,上诉人马鞍山恒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收到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但未按通知指定期限预交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马鞍山恒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