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广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08)富新民二初字第417

 

原告:富阳永安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富阳市新登镇登城北路67号。

法定代表人:陈宏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宇钦,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富阳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登镇城南路25号。

法定代表人:戴加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旭军,富阳市新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0810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富阳永安钢管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富阳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顾炳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富阳永安钢管租赁有限公司诉请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租赁费44 886元;2、判令被告支付从2008813日起至付清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杭州富阳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富阳永安钢管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44 886元,于20081230日前付清。

二、原告富阳永安钢管租赁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922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61元,由被告杭州富阳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二○○八年十一月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