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吉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顺雄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吉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陕1026执313号

西安顺雄建材有限公司、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西安顺雄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1026民初4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顺雄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00000元及违约金15300元。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向申请执行人西安顺雄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0000元,对于申请执行人主张的违约金15300元,经本院网上扣划后已经通过银行转账形式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执行费1460元,由被执行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案所有涉及申请执行人西安顺雄建材有限公司申请的案件款项已经全部结清,申请执行人西安顺雄建材有限公司给本院出具了书面结案证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1026执31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6月22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