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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1026民初24号
原告:陕西吉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MA6TX8RK1T。
法定代表人:方英成,总经理。
被告:陕西源泉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柞水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6661177372J。
法定代表人:任志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国安,陕西省柞水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陕西吉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弘公司)与被告陕西源泉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源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吉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方英成,被告源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国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吉弘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源泉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6810882.03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2月17日至该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为了创建九天山4A景区。2017年9月18日由柞水县人民政府、柞水溶洞管理委员会、源泉公司、吉弘公司就柞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将九天山打造为4A景区XX座谈,源泉公司因无经济实力将九天山打造为4A景区,柞水溶洞管理处按照县政府的要求进行4A景区打造。柞水溶洞管理处安排吉弘公司开始施工。2017年10月25日,柞水县人民政府下发柞政督办函,吉弘公司按照督办函要求对景区游步道、景区绿化、景观桥、木屋、木亭、厕所、休息平台、标识系统、停车场、游客服务中心进行施工改造。因工程量大,工程紧,采用边施工,边设计的方式进行。2018年6月12日,柞水溶洞管理处就4A创建在柞水县发展和改革局立项,审核通过。该工程由吉弘公司全额垫资施工一年。本项目于2018年8月份经监理公司、源泉公司、陕西希格玛项目管理公司、吉弘公司四方对工程进行了认质,认价,认量验收。因被告拖欠希格玛项目服务费,所以希格玛未出具正式报告。2018年12月17日,陕西省旅游资源开发管理评价委员会确定九天山为4A级旅游景区。该项目至今,吉弘公司未收到工程款,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并拖欠了农民工工资。综上所述,被告违反合同书的约定,拖欠原告工程款,应该按照银行贷款利率承担相应的利息。
被告源泉公司辩称:原告起诉要求的金额偏高,真实情况是原、被告按照九天山风景区XX段招标最高限价编制报告(希造字(2008)1397号)中的价款6184593.89元施工。截止目前,该工程未进行验收,也没有实际验收价款。被告为了创建4A景区,是以先施工后投标的方式,按照投标价款6184593.89元,该价款目前未验收结算。被告已支付工程款25万元,其中5万元为景区标识牌改色费用,不包含在6184593.89元之中。原、被告之间对工程价款并未约定利息,原告要求支付利息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原告吉弘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1.2018年6月2日吉弘公司与源泉公司签订的协议;2.2017年9月27日柞水县人民政府专项问题会议纪要;3.2017年10月25日柞水县人民政府柞政督交字[2017]38号交办通知;4.陕西省旅游资源开发管理评价委员会公告(2018年第2号);5.施工现场勘验记录;6.工程签证单;7.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8.柞水县九天山创建4A景区提升改造项目(零星工程)Ⅱ标段监理资料。
被告源泉公司提供以下证据:1.希格玛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格玛公司)出具的九天山风景区XX段招标最高限价编制报告(希造字(2008)1397号);2.施工现场勘验记录;3.源泉公司会议纪要三份;4.网银转账凭证两张。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对证据1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对证据2、4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同意按照希格玛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确定的6184593.89元作为工程价款的计算依据。上述证据,双方当事人对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源泉公司九天山景区为了创建4A级景区,将九天山风景区XX段项目交给吉弘公司施工,工程采用边设计、边施工、边完善手续的原则,2017年5月10日,吉弘公司开始进场施工。2017年9月19日,柞水县人民政府召开九天山景区4A创建有关问题的会议,要求先对门户区尾欠工程、游客服务中心、停车场、旅游公厕、上山步道等相关旅游设施进行建设和改造,对旅游标识等进行提升和完善,确保12月20日前基本到位。2017年10月25日,柞水县人民政府向柞水县旅发委、溶洞景区管理处下发交办通知,要求项目施工方吉弘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启动月牙潭瀑布改造提升工程,所有工程务必于2017年11月20日全面完工。2017年12月27日,吉弘公司完成了景区地面及路面铺装、水泥砂浆地面、防腐木钢管走道、环保厕所制作安装、防腐木休息平台及廊亭制作安装、条石走道、碎石走道、仿古廊亭、防腐木花坛、栏杆安装、游步道铺装、实木水车制作安装、景区绿化苗木栽植、其他零星工程施工等工程。2018年1月5日,西安顺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建公司)作为监理单位对吉弘公司施工的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合格,并出具了竣工验收单。2018年6月2日,源泉公司与吉弘公司签订协议,由吉弘公司在协议签订3日内按源泉公司提出的4A景区创建工程整改、修改意见尽快完成;协议签订施工之日起两个月内,由源泉公司付给吉弘公司工程预付款120万元,工程经源泉公司验收、招投标或者第三方评估机构核实后,由源泉公司付给吉弘公司余款的50%(4个月内完成),6个月后付余款的30%,剩余余款的20%作为保证金1年后付清,另外还约定了其他事项。2018年9月30日,源泉公司与吉弘公司、顺建公司、希格玛公司以及其他公司召开九天山景区XX沟通会,要求施工方尽快按施工规范收集整理施工资料,上报监理公司审核,经监理审核后开具工程签证单,希格玛公司根据工程签证单认质认价。2018年11月20日,希格玛公司依据现场实测实量的收方单、现场签证、施工图纸、现场答疑及问题汇总、现场影像资料记录、会议纪要等文件资料,出具了九天山风景区XX段编制报告,工程造价6184593.89元。2018年12月17日,陕西省旅游资源开发管理评价委员会发布公告,确定商洛市九天山景区为国家4A级旅游景区。2019年1月3日,源泉公司召开会议,决定以希格玛公司审核的吉弘公司工程造价6184593元为最高限价招标代理公司按程序进行招标,后源泉公司未补办招投标手续。2019年8月31日,源泉公司停业至今。
另查明,因源泉公司要求变更标示标牌的颜色,吉弘公司对已经完工的标示标牌颜色进行了变更,2018年7月20日,源泉公司向吉弘公司支付5万元费用,该5万元不包含在工程款范围内。2018年8月15日,源泉公司向吉弘公司支付工程款20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吉弘公司同意按照被告源泉公司提供的希格玛公司审核认定的6184593.89元作为工程价款的计算依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已支付20万元,下欠工程款应为5984593.89元。对原告要求自2019年11月20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下欠工程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协议约定经第三方评估机构审核后1年内付清下欠工程款,希格玛公司于2018年11月20日出具了审核意见,故原告要求自2019年11月20日起计算下欠工程款的利息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利率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综上,对原告吉弘公司要求被告源泉公司支付下欠工程款5984593.89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本案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陕西源泉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陕西吉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984593.89元及利息(利息:以5984593.89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668元,由原告陕西吉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000元,被告陕西源泉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16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兵伟
审判员刘惠春
审判员程良芳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詹绪娟
书记员刘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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