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执14648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虹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虹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20)陕0112民初2178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执行中,本院已执行回案款27747.62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除此,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无土地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陕西虹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限制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贺 诚
审判员 胡 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杜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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