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枫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枫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9962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5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现住西安市长安区。
被告:陕西枫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8696982XE,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春晓,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悦丹,女,汉族,1994年5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现住西安市未央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陕西枫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2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枫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6元,减半后143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长 王   万   民
人民陪审员    李 恒 远
人民陪审员    井 黎 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骆雪
打印:相丽华校对:骆凡2021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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