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枫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枫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113民初5153号
原告***,男,198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咸新区。
被告陕西枫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刘春晓,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悦丹,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陕西枫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枫叶能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向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该仲裁委员会作出市劳人仲案字(经开)[2020]091号裁决,原告对该裁决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枫叶能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悦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8年3月14日与被告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入职后公司从原告第一个月工资中扣取工服押金200元。2018年11月,因有员工离职导致工作量增加,领导主动提出提高租房补助,适当调整工资,但后来一直未实施,原告询问后被告知此事忘了,问及调整金额被答复不清楚,之后便无消息。因此原告于2019年2月26日离职。公司未退回工服押金,也未足额支付加班费。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枫叶能源公司辩称,经济补偿金不认可、押金可以退还,不存在加班。
经审理查明,原告***2018年3月14日入职被告处任项目经理一职,2019年2月26日离职。入职时被告从原告处扣工服押金200元。2019年原告从被告处离职后以本案被告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请求:1、为申请人补缴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期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2、支付申请人2018年4月14日至2019年2月26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66638元;3、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6000元。关于***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一项,本案被告在此次仲裁中辩称申请人在未提前30日通知被申请人的情况下擅自离岗解除劳动关系,给被申请人利益造成了损害,不应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9月18日作出市劳人仲案字(经开)[2019]第244号裁决,裁决内容为:“1、被申请人枫叶能源公司支付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62868.47元;2、被申请人枫叶能源公司给申请人***补缴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期间的各项基本社会保险;3、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不服,向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0年1月14日,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陕0112民初17203号民事判决,判决枫叶能源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62868.47元、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未提出上诉。又以本案被告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请求: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6000元;2、被申请人退回申请人工服押金200元;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春节7天加班费4200元。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8月26日作出市劳人仲案字(经开)[2020]091号裁决,裁决内容为:“1、被申请人枫叶能源公司返还申请人***工服押金200元;2、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申请。”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与其仲裁请求一致。
另查明,关于原告的离职原因,其在两次仲裁申请书及两次起诉书中均载明为2018年11月,枫叶能源公司主动提出为其增加租房补助调整工资,但未兑现,故其于2019年2月25日离职,但在形成本诉的仲裁庭审中,其主张系因枫叶能源公司未及时缴纳社保、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庭审中经询,原告主张其上次仲裁及诉讼要求的经济补偿金与本次仲裁及诉讼要求的经济补偿金不是一回事。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2019年春节期间7天的加班费,仅提交两份录音证明被告安排其在春节期间加班,未提交其他证据,被告对录音的真实性不认可。
再查明,原告离职前被告公司住所地为西安市高新区XX街XX路********。
以上事实,有市劳人仲案字(经开)[2019]第244号裁决书、(2019)陕0112民初17203号民事判决书、录音及文字稿、银行流水、市劳人仲案字(经开)[2020]091号裁决书等证据及本案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关于本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原告主张其两次要求的经济补偿金不是一回事,但劳动争议案件中经济补偿金法律依据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原告主张经济补偿金的理由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不影响其两次诉讼的当事人、诉讼请求、诉讼标的均相同的事实,且在前诉仲裁中,枫叶能源公司针对***主张的经济补偿金辩称为***在未提前30日通知公司的情况下擅自离岗解除劳动关系,给被公司利益造成了损害,不应向***支付经济补偿金,实际上也是对原告的主张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条件进行的答辩,故本次诉讼中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已构成重复起诉,本院不予处理。
被告在庭审中同意退还原告工服押金200元,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2019年春节期间的加班费4200元,仅提供录音证明其主张,被告不认可该录音的真实性,且仅凭录音的内容无法证明加班内容、具体加班时长以及其主张的加班费数额,故其该项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陕西枫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退还工服押金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穆瑾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汤云娜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