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伟东幕墙有限公司

杭州牧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伟东幕墙有限公司、某某中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终12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牧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31号。
法定代表人:**中。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伟东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崇贤街道北庄村9组。
法定代表人:张正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男,197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上诉人杭州牧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伟东幕墙有限公司、**中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7)浙0110民初93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杭州牧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杭州牧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牧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4271元,予以免收。杭州牧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沈 浙
审判员 缪 蕾
审判员 徐毅翀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