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执5192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伟东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崇贤街道北庄村**。
法定代表人:张正伟。
被执行人: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城西开发区协和路**。
法定代表人:杨国庆。
申请执行人浙江伟东幕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110民初36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伟东幕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伟东幕墙有限公司工程款23825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违约金10116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607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通过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及有价证券。被执行人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浙D×××××号车辆,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截至2019年12月12日,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未能执行到位。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国庆作出了司法拘留决定,并要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控,并对被执行人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出了罚款50000元的决定。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伟东幕墙有限公司。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曹云法
审判员 余庆伟
审判员 任新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陆熙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