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执2637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伟东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崇贤街道北庄村9组。
法定代表人张正伟。
被执行人**中,男,197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被执行人杭州牧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31号。
法定代表人**中。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伟东幕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杭州牧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浙江伟东幕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支付欠款184万元,利息损失343843.07元(2017年6月9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以184万元为基数以年利率4.35%的四倍计算)及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杭州牧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浙江伟东幕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执行请求。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浙0110执2637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惠兴
审判员 周曹辉
审判员 金喆翀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胡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