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3945号
原告:浙江伟东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永安大厦20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9527289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阡与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浙江瑞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余杭街道新桥路2~**(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143929730H。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浙江伟东幕墙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瑞华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伟东幕墙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伟东幕墙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伟东幕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735元,由原告浙江伟东幕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卢 燕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