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博瑞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武汉博瑞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91民初4000号
原告:潘大宝,男,196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高梅,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陶全兵,男,196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被告:武汉博瑞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三十街坊(冶金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天鸿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沌口小区海天汽配大世界东区15栋38号。
法定代表人:叶大一。
原告潘大宝与被告陶全兵、被告武汉博瑞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武汉天鸿运物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本案案情及双方当事人争议,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熊婧
人民陪审员  赵华
人民陪审员  张成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