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博瑞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武汉博瑞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83民初1775号
原告:夏某,男,196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通河县。
被告:武汉博瑞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刘起涛,董事长。
***与武汉博瑞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艺馨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范晓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