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博瑞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瑞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83民初1785号 原告:***,男,196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通河县。 被告:***瑞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经理。 被告: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与***瑞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