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某某等与某某瑞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83民初3218
号
原告***,女,1974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镇义和村8组。
原告***,男,1970年2月1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8组。
原告***,男,1972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昌图县大四家子乡方家船村委一组83号。
原告***,男,1978年4月18日生,汉族,住德惠市******8组。
原告***,男,1982年5月2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8组。
被告***瑞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地址:武汉市青山区三十街坊(冶金大道6号)
被告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地址:北京德胜门外大街85号
原告***、***、***、***、***与被告***瑞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10日以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撤诉。
二、解除对被告***瑞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02300.00元的冻结。
案件受理费3104.00元、保全费2025.00元,合计512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