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众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宁波众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1128财保147号
申请人:宁波众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汇海路****1508-14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587466714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鄱阳县。
申请人于2019年9月11日向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607885.26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宁波众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购买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1607885.26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2019年10月9日,杭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波众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607885.26元或查封其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宁波众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